附件: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提高行政效率,建设和谐社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立法制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行政执法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实事求是评价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考核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二、考核对象
行政执法考核是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
(一)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均为行政执法考核对象,同时各行政机关应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二)依法受委托所实施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所发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授权单位负责,列入授权单位考核;
(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上级机关的列入授权机关考核;没有上级机关的单独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绩效
1.违法现象基本消除;
2.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检查发现的违法现象为零;
3.行政执法中违法起数控制在全省最低水平;
4.控制一般行政执法行为的错误;杜绝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错误;
5.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不低于90%;
6.行政执法回访相对人满意率不低于90%;
7.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不发生因不作为或执法不力而引起的范围较大或比较普遍的社会违法现象;
8.不因履行行政执法超过权限或乱作为,使相对人利益受损而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上访或其他不稳定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