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第二项”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8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8]综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地税局 厦财税[1998]13号)
市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8]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一)对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自认定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