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政[2005]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责任界定》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新乡市“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责任界定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80号令,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杜绝市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出现空档、责任不清、
相互扯皮现象,结合我市城区新的区划调整,现就市区内“城中 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界定如下:
一、各区按区划调整后行政管辖范围对辖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管理,区与区之间以路划分的以路中心线为界,以 河桥划分的以河桥中心为界。
二、区划调整后“城中村”分别位于两个以上行政辖区内的, “城中村”的市容环境卫生由有行政管理权的辖区政府负责。
三、城中村区域内土地已被征用并且已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该征用地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仍由所在行政辖区负责,土地储备中心比照门前“五包”的要求,做好保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