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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针对当地劳动关系问题,明确三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把劳动矛盾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当地。生产经营正常、职工超过百人的企业应普遍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把集体合同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百人以下的企业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会同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工作平台,帮助工会设立职工维权窗口,建立健全职工法律维权工作(服务)站。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区、县(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加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力度。司法部门要支持工会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工会创造条件建立劳工律师事务所。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保证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促进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提高。要支持工会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维护职工的要约权,依法查处企业不响应要约的行为。要切实落实杭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查处和纠正以加班工资、岗位津贴掩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参与“春风行动”,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整体发展,不断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要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完善各种帮扶救助措施,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会同工会不断深化“春风行动”,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加强失业职工再就业援助,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优惠和便利。企业要按照“谁用人谁帮扶”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对职工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要及时给予救助,支持企业工会开展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互助补充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要加强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把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激励机制。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活动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矛盾、提升企业形象的有效形式,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持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各区、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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