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内容,不断强化服务观念,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帮助他们分析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开展职业规划设计,传授择业方法。
(二)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要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普遍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窗口。大力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
(三)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及农村、社区等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一视同仁,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四)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一步发挥网络技术优势,逐步形成统一的市、区县(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信息、初次就业率和登记失业信息的统计,实现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就业网络的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择业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努力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五)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毕业离校未就业的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由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两年人事代理服务。
(六)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应届高校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补助。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促进工作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用50%的补贴。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大学生毕业实习基地和未就业毕业生见习训练基地建设,逐步扩大基地的数量和规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积极开展大学生暑期实习岗位推荐会等活动,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机会,从而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