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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其户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免费代理服务。毕业生到上述地区工作满5年并在杭落实就业单位的,准予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四)逐步创造条件,筹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杭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给予贴息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要发挥人事、科技、劳动保障和共青团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毕业生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的培训,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及咨询等服务。
  (五)要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和落户政策
  根据我市“十一五”人才规划和近年来人才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我市将继续大力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优化人才结构。
  (一)对于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二)对于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三)对于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专业对口并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四)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浙江省内生源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4〕2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就业政策。
  (六)应届毕业生应聘事业单位的,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2006〕5号)办理。
  (七)市区一般不引进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于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关专业生源不足,“两港五区”、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和省、市重点工程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八)毕业生落户的具体手续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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