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量又创新高,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工作成为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也十分艰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以及
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促进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贯彻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教学〔2006〕8号文件精神,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勇于探索,抓好落实。
(一)组织开展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三支一扶”,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进村进社区”以及大学生志愿服务杭州基层(农村、社区及欠发达地区)活动。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