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专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设)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建工意外险业务,并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七、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安全技术咨询、安全事故防范、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具体服务内容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也可委托能够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
八、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意外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九、投保人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工意外险。投保人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投保人不得将保险费用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并应在办理投保手续后,及时以张贴布告等形式将投保的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约定的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保险责任期限自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十二、建工意外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保险费率原则上应按下表确定:
保 险 费 率(金额)
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下 按照工程造价的1‰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