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合约监督管理,诚实信用地签订、履行合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约指市级行政机关、市财政全供或差供的事业单位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含市政府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中涉及的国有产权处置合同等。
第三条 政府合约起草、审查、谈判、签订、履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坚持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制度。
第五条 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约办)负责政府合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合约办作好监督管理工作。合约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约办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合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约缔结管理
第六条 政府合约缔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报批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资产转让、出租、抵押合约等,承办单位起草好合约正式文本后,报经合约办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第八条 需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涉及的政府合约,承办单位起草好合约正式文本后,交合约办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方可签订。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类政府投资公司)签订的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合约,应当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签订;出资额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投资合约,经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审查批准方可签订;出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合约,经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审核后,交合约办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方可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