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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乡市2004年本)》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新乡市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根据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扩权县(市)按省辖市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情况变化,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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