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按照核准权限,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同级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后,投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要合理划分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县(市)区、跨流域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三)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各级发改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防止资金分散使用或被挤占、挪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界定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项目开工报告。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扩大规模、扩大概算的现象发生。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五)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完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推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规范政府投资事权和行为,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