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新政文[2005]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改革现行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核准类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录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市政府对市、县(市)区的核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并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乡市2004年本)》(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市发改委要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出台后,尽快制定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规定的备案办法,由企业在市发改委备案,属扩权县范围的在扩权县发改委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