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特别是房屋、道路、桥梁、航道、植树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其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应邀请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参加项目审查。对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可能危及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后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确保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订的具体办法办理确认手续,严格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严格管理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各项作业行为。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两侧50米内不准进行抛锚、淘沙、挖泥、疏浚等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管道中心线、输气站场和阀室周围50米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或进行放炮开山等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两侧各5米内修路、建房、搭棚、取土、挖塘、修渠、堆放大宗物资、种植深根植物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拆除天然气管道设施(包括管道、站场、阀室及其标志桩、阴保桩、标识装置、警示牌等)。
三、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天然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觉保护意识,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及时组织公安等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设施案件的同时,要指导、协调管道设施沿线有关单位落实技防、人防、物防等各项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防范工作。对经多次督促责令整改仍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管道设施沿线单位,要根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
四、建立市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落实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工作机制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安全监管局、质监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和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全市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以加强对我市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长效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