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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5]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2005年9月23日加快我省地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市专题会议要求,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全市各县(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2005年,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辉县市、卫辉市污水厂建成投运。2006年,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辉县市、卫辉市污染处理厂脱氮设施建成投运。
  (二)2006年下半年,各(县)市垃圾处理场全部开工,2007年底建成投运。
  (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2005年10月份全部开始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征收率达到100%,并按省定平均每吨0.8元的标准足额征收,保证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和项目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责任制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期开工建设;是否按期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费是否按省定平均每吨0.8元的标准足额征收。
  四、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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