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要整合资源,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可改造为养老机构。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市本级要建一所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2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关怀医院。各区、县(市)要有一个符合省定三星级标准以上的老年活动中心、一所有15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公寓、一所能接受100名高龄病人的老年关怀医院(护理院)、一所规范化的并具有长效运作机制的老年电大分校。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有关部门要根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不同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制定不同的扶持、管理政策。市发改委要牵头会同市老龄工委各成员单位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十二)支持各级老年基金会开展工作。老年基金会是为老龄事业筹集资金、提供资助的社会化公益性团体,也是发挥老同志参与老龄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凡未建立老年基金会的区、县(市),都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基金会或办事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作用,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在工作上予以关心。“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拨款50万元支持市老年基金会开展工作。各级老年基金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章程规定积极筹措基金、管好基金和用好基金。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委《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性,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到基层。继续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三分之一的区、县(市)达到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标准。大力推进社区老龄工作“3587”工程建设。各区、县(市)要把加强社区建设与创建省级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固强补弱,加大投入,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市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稳定在80%以上。扎实推进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加强指导,严格考核,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协会达到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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