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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农民工是我州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用人单位的级别、注册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分别以州直和县市为统筹单位。

  二、关于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建设、交通、水利、民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予以通过安全检查和延期。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征缴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保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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