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厦府[1998]综050号 1998年6月1日)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厦价〔1998〕费字142号《关于降低标准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1、省政府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50%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属省以上财政收入的,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