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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商委发〔2007〕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301号)要求,加强我市生猪屠宰及肉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猪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仅要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更要确保肉品安全。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猪肉质量和肉品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在当前猪肉价格保持高位运行的市场状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大对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严厉打击。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执法。

  三、严格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静养、喷淋、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修整复验、整理副产品的程序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病死猪一律不得宰杀,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病害肉检出率超过5‰时,要对病害猪的来源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控制措施。要完善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进厂(场)生猪的产地、检疫检验结果和出厂肉品的流向等进行登记,实现对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未落实生物安全处理措施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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