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房屋商品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保险费和土地使用费八项因素构成的要求,以及地段、用途的加减原则进行测算。考虑到我市目前各企、事业、机关、文教、卫生等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将采取分步调高的方法,计划分四步达到商品租金。
第一步:1990年7月1日起,按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2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全市平均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6元。
第二步:时间另定,按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4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全市平均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2元。
第三步、第四步,跨出多大步子、实施时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和各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对物价体系改革要求再定。
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
(一)房房基本租金单价表:(见附表一)
(二)房屋用途增减率:(见附表二)
(三)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见附表三)
(四)计租公式:
用途、地段环境加成均以房屋计实租金计算加成,即:月租金=建筑面积×基本租金×(1+房屋用途增减率+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
(五)几项规定:
1.非盈利性质的福利企业用房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计租。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公用房,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计租。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文教、卫生部门的办公用房租金不计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同时,第一步按该房租金标准60%计收,幼托用房第一步按该房租金标准50%计收,居委会办公用房按该租金标准25%计收。粮店、煤店、蔬菜店等商业用房也不计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
3.单位和个人租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作住宅用房,现改非住宅用房者,一律按本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4.单位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作非住宅用房的,除已改为住宅用房,仍按原使用功能计租外,其余的均按现使用功能计租。
5.对于实行租赁承包的生产、经营所租用的非住宅用房,如属本单位职工集体承包的按本标准计收。如属本单位职工个人或外单位、个体户承包的,第一步对原承租单位按房屋基本商品房租的5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第二步调租时,按100%的房屋基本商品房租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
6.单位和个人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批准,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或利用房屋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的,取消原租用单位或个人的租赁关系,一律与现单位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第一步,按现使用功能以该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的70%,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第二步,按100%的房屋基本商品房租加房屋用途增减率和地段环境调节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