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厦府[1990]综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
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目前,我市(含集美、杏林)有1160多户工商、机关团体、企事业、文教、卫生等租用公房从事生产、办公、经营活动,租用建筑面积为37.2万平方米,占直管公房总建筑面积的20.8%。这些房屋的租金是执行厦政(1982)106号《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所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最高为1.27元,最低为0.36元,平均为0.9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为1.02元,最低为0.29元,平均为0.74元。这种带福利性质的房租仅占测算现行商品房租的8.2%。长期以来,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实行的低租金制,已多年没有调整,而房屋维修材料和工资均大幅度提高,收不敷出十分严重,仅88、89两年,共超支391.57万元,无法实现“以租养房”,从而造成了房屋及其设施早期损毁,完好率逐年下降,失修失养十分严重,且日益增多,危房逐年增加,严重地影响了用户使用安全和市容环境的整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结合治理整顿,按照国家对整个房地产业改革的要求,逐步改革不合理的房屋租赁价格,进一步适应经济特区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为此,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对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范围:
单位和个人凡租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作非住宅使用的,均在此次调整范围。按其所承租房屋的结构、用途和所处地段环境,以建筑面积计收房租。计租单位为月租: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