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形势,通报情况,提出预防对策;
(三)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辖区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定期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其职责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坚持和落实警示教育、述职述廉评议、审计监督、任职回避等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制度;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预防措施,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三)坚持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纪律、道德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四)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并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
(六)发现职务犯罪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警示教育和诫勉谈话。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受理的事项要公开其内容、程序和结果,依法实行公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听证等制度;
(二)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