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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资金管理、司法、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

  (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

  (四)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五)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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