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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二00六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七)大力推进文明工地的创建
  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各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工地目标和措施,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使企业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中的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以推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深入开展。
  (八)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上岗制度,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不准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坚决不向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承接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上岗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坚决不准上岗,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一定要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因为有人说情或是提出特殊情况,就减轻处罚。
  (九)切实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苏建价(2005)3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要给予通报批评。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预付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要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费用清单备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各县(市)、区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让社会充分了解建筑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做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取得社会各方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通过广泛深入、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和群众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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