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原则。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提出废止建议。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提出失效建议。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提出修改建议。
(三)工作方法。
1.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有关部门对《法规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这次征求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建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清理建议和理由,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此次征求清理建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各部门的建议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仲崇军、王宝莹,联系电话:8100520,电子邮箱:mdjzffg@163.com)。
附件:1.规章清理建议表
2.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规章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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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时间│清理建议│ 依据和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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