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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原则。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提出废止建议。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提出失效建议。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提出修改建议。
  (三)工作方法。
  1.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有关部门对《法规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这次征求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建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清理建议和理由,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此次征求清理建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各部门的建议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仲崇军、王宝莹,联系电话:8100520,电子邮箱:mdjzffg@163.com)。

  附件:1.规章清理建议表
  2.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规章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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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时间│清理建议│  依据和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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