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7〕15号)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规章清理建议
(一)清理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中所列规章。
(二)工作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提出废止建议;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要提出修改建议。
2.省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未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对有关行政许可条款要提出废止建议。
3.规章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提出废止建议。
(三)工作方法。
1.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要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有关部门对《规章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也可以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规章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lj.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ljfz.gov.cn)查阅《规章目录》以及规章文本,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二、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一)清理范围。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法规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中所列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