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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有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地市或县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函;
  3.非国有单位接收材料(必须有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凡商调函、调档函、介绍信以及不规范的接收证明,均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三)合同制就业的毕业生申请改派,须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合同期满需要重新就业的,须出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合同就业表》以及接收单位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或有效接收函。
  (四)将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学校满2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应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毕业学校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转手续,并将档案、户口迁移转递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五)在校保留档案、户口未满二年的毕业生,以及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保留档案、户口要求回生源地择业或保留档案、户口的毕业生,需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接收函方可办理;已经就业且开具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回生源地择业或保存档案、户口的毕业生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接收函方可办理。
  (六)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见习期满一年的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去向,本人坚持调整就业去向的,可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因某种原因改为未就业的,其有效择业期从毕业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七)简化毕业生报到程序。省外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到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报到,档案直接转递到毕业生报到单位。各级毕业生接收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时,要认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凡未经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以及持假《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的,一律不予接收。
  (八)结业生就业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并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毕业生对待,但不予换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九)毕业生因申请出国、出境学习、报考研究生、专升本考试等原因当年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须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关材料,经批准可在2年内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逾期将不予办理。
  (十)毕业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不得向用人单位隐瞒实际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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