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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政策调节,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宽松的条件
  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过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
  (一)市区生源(户籍)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无论有无接收单位,都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不受专业、时间、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业生优先吸纳接收。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三)外地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特殊专业中专毕业生有意来我市工作,如用人单位(指经过注册的单位,下同)同意接收,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以采取"先就业、后落户"的办法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市区生源(户籍)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竞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五)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并免费为其保存档案;超过3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
  四、宏观调控,积极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职能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历来是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06〕25号)精神,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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