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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有农场要比照农村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和农工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国有农场要设置税费改革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四)国有农场原则上享受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项惠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专门面向农村的,都同样适用于国有农场。国有农场享受惠农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办理。
  三、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为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在深化税费改革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分类施策、保持稳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并按属地原则交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与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商定。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国务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从现在开始,国有农场一律停止办理招收正式农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对国有农场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退。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禁转移资金、私分财物和侵吞国有资产。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
  原按事业性质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农场,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转制为企业。
  按企业性质管理的国有农场,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使国有农场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有农场可继续实行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不变;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与省农垦总局协商,划归省农垦总局管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改制为行政村,归属乡镇政府管理。
  国有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体制,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继续维持现行的经营体制,也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国有民营。国有农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其股权主体性质已发生改变,应当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选择何种形式,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党委、政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意见后决定。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系统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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