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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的实施意见
(牡政办综〔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规定》的实施,对改善出生人口结构,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多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但近些年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偏高,存在人为因素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问题,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将会出现持续增高的发展趋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贯彻落实《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站在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任的高度,组织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的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和接生及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建立B超机购置、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层级签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制度;完善孕期检查登记和跟踪随访服务监测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大工作检查力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禁止出版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完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重点排查弃婴和溺杀女婴的案件。卫生、统计、公安、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互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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