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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决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决定
(牡政综〔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市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8月1日发布的《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牡政发〔1995〕69号)。今后,我市的建筑间距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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