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建发〔2005〕13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行为,及时、公正地办理审批管理事项,更好地服务徐州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徐州市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和《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窗口式服务的通知》,结合本市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简称行政服务中心),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本局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服务职能,对外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个窗口”服务,对内实行“一条龙”管理运作,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业务。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查、分发、督办、送达、收费等环节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协调、监督和检查局内部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各种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情况;做好窗口政策咨询服务;协调有关处室和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拆迁许可、抗震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验收备案、规费收取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受理、逐项登记、妥善保管。申办人按要求提供了所有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填发《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需要踏勘现场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