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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台、阁楼、地下室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台、阁楼、地下室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5〕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阳台、阁楼、地下室等部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防止配套费的流失,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屋建筑阳台、阁楼、地下室在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和收费标准规范如下:

  ⒈宽度不超过1.8米的阳台,封闭的按全面积计算,不封闭的按1/2计算;宽度超过1.8米(含1.8米)的阳台一律按全面积计算。阳台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⒉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低于2.2米的按1/2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⒊沿口高度超过2.1米(含2.1米)的阁楼,按全面积计算,配套费全额征收;沿口高度低于2.1米的阁楼,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建筑面积,配套费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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