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价(2005)32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规定,我厅决定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按新的标准进行重新就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资质就位,消除新老企业资质条件差别,规范资质管理,优化队伍组织结构,推动中小企业重组合并、做大做强。同时,对在咨询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编审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建立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库和监管系统,促进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
二、核查范围
凡我省2004年11月前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甲、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查。
三、核查标准
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简历中详细写明,并附有单位证明)。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指具有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