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煤矿安全包保监管。
(二十五)各区县煤炭局按每10处左右矿(井)派一组安监员进行包保监管。每组4人,其中组长1人,采掘1人,机电运输1人,安全通风1人。每处矿井每月按规定进行检查。
七、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
(二十六)矿井建立矿长负总责、煤矿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员)负技术责任的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落实防治水资金投入和措施。
(二十七)各矿井由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员)负责对相邻煤矿和废井老窑查清填图,搞清层位和临界关系,坚持有疑必探。水文地质复杂的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的综合治理水患措施。
(二十八)有水患的矿井必须做到一井一钻,无钻机的水患矿井不准生产。
八、加强矿井安全防火。
(二十九)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加强井下火区管理。
(三十)各矿井必须安设暖风炉,防止矿井冬害。暖风炉必须是具备国家认定的安全资质厂家制造,有合格证,并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和实际用风量设计。暖风硐出风口50米以内的井筒必须采取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措施可靠。未安装暖风炉矿井冬季不准生产。
(三十一)矿井使用的各类电缆、开关、设备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和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矿用产品。井下电缆、开关安全保护齐全灵敏。井下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不装炮泥、不装水炮泥放炮。非矿用产品要限期更换,拒不更换的矿井,由区县煤炭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三十二)井下机电硐室防火设施齐全达标。
九、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三十三)市煤炭局、煤矿安监处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三十四)各煤矿必须与市矿山救护队签定事故救灾协议,救护队定期到签定协议的煤矿进行事故自救知识和抢救演习教育。
(三十五)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立即进行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十六)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要由市煤炭局(市安监处)协调、组织,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分析追查,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地方煤矿责任事故处理的特别规定》上报处理。
十、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