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对于低瓦斯矿井,矿井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员)每个月对矿井的“一通五防”进行一次现场审查,建立审查档案。区县煤炭局总工程师对矿井通风系统每个季度审查一次,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煤炭局总工程师备案。不按规定进行审查“一通五防”的矿井不准生产。
(十七)各矿井必须坚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生产能力、工作面组数和入井定员人数进行组织生产。发现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矿井,立即下令矿井停产整顿,区县煤炭局派安监员盯守,进行整改。
(十八)各矿井安全通风矿长要加强矿井局部通风管理、矿井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员)要加强矿井局部通风的技术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消灭瓦斯超限,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老塘风,消灭煤尘积聚飞扬。凡存在上述隐患的矿井,给予企业罚款15万元,并由区县煤炭局对该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十九)各矿井要完善矿井洒水消尘系统,必须设置静压消防水池,水量充足,有防寒措施。防尘管理喷雾设施齐全达标,及时消除煤尘积聚和飞扬。消防尘设施不全的矿井、区县煤炭局对该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三、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最佳抓最差”达标评比活动。
(二十)市、区县煤炭局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坚持每月按规划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
四、加强安全培训。
(二十一)区县政府要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的资金投入,完善四级培训机构建设,指定专职人员抓,改善培训工作条件和环境,努力提高井下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坚决果断及时排除隐患。
(二十二)市、区县煤炭局(安监处)要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加强监管。市煤炭局或市煤矿安监处每月对高瓦斯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其它矿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区县煤炭局每半月组织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排查隐患档案,对重大隐患矿井,区县煤炭局给予停产整顿,落实整改内容、措施、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派专人监督进行整改。
(二十三)按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建立市、区县、乡(站)三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进行“五整顿、四关闭”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打击取缔非法人背井。发现一处关闭一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市、区县煤炭局、市煤矿安监处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凡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