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煤矿企业要建立矿(井)长带班入井制度。每班都由值班矿(井)长带队集体入井、集体升井,建立入井登记档案。未建立矿(井)长带班入井制度的矿井,由区县煤炭局给予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对企业罚款3万元。
(八)各矿井必须建立工人入井考勤和检身制度,做到每班工人入井人数清,入井班组长佩戴便携瓦检器,工人必须佩戴自救器。未建立考勤和入井检身制度的矿井,由区县煤炭局下令矿井停产整顿。
二、加强瓦斯煤尘治理工作。
(九)市、区县煤炭局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搞好本区县、本煤矿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未建立瓦斯防治工作机构的矿井不准生产。
(十)各类矿井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矿井与区县,区县与市,市与省三级四层联网。无信号盲区通过卫星通讯解决。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的矿井不准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联网的矿井要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
(十一)市、区县煤炭局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瓦斯监测监控仪器使用率、完好率、探头安放数量和位置准确率,专职监测人员上岗率四个百分之百,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矿井不准生产。
(十二)必须配齐经过培训持证的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实行密码交接,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瓦检员未经培训、人员配备不齐的矿井不准生产。
(十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上齐瓦斯抽放系统,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否则矿井不准生产。
(十四)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掘进工作面和所有矿井全煤上山工作面风机必须“两双两自动”、供电“三专两闭锁”,工作面使用防炮崩风筒,使用风动工具,否则矿井不准生产。
(十五)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每月、区(县)煤炭局总工程师每旬、矿井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员)每周负责组织不低于一次的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防尘洒水系统、井下防灭火、防透水措施、防冒顶等管理措施的现场审查,按高瓦斯管理矿井由区县煤炭局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员)每半月组织现场审查一次矿井通风系统及“一通五防”检查;要建立“一通五防”现场审查档案,各级总工程师或主管技术员在审查记录上签字。将审查结果报市煤炭局总工程师进行审查。不坚持“一通五防”审查的矿井不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