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两个特别规定”,有效防止和控制煤矿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现对做好预防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办矿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含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必须是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井下工作5年以上的男性公民,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才能担任矿长。不符合条件的矿长,煤矿企业必须立即辞退并在规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矿长;拒不聘任符合条件矿长的煤矿企业由区县煤炭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二)煤矿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年产9万吨以上(含9万吨)矿井,要配齐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通风矿长、机电运输矿长及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矿井,要配齐矿长、技术负责人(工程师或主管技术员)、生产矿长、安全通风矿长、机电运输矿长及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不齐的限期配齐,逾期未配齐的矿井由区县煤炭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三)煤矿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建设浴池、烘干室。斜井垂深超过50米的矿井必须增设人车,否则矿井不准生产。
(四)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和机电、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必须淘汰,否则不准矿井生产。
(五)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无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上岗。发现煤矿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六)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矿长或安全通风矿长每月要对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至少组织两次排查,每季度向区县煤炭局安全监管负责人报告。不执行规定的煤矿企业由区县煤炭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予以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