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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农村贫困群众基本情况,确保下半年在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开展农村低保标准调查测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测算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的纯收入总和。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保险金;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其他应记入的收入。
  (二)保障标准、保障对象。
  1、保障标准。以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924元)、绝对贫困线(668元)、地方实际测定的标准线(即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所需费用确定)为依据。按照我市2004年的财政收入、支出、人均占有财力等数据,结合我市财政状况,实际调查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我市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720元/年。
  2、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同一户口的所有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对象。主要有鳏寡孤独、痴呆傻特困户;重病大病特困户;残疾特困户;无劳动能力且无扶养人又未享受五保待遇的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的特困户。同时还要掌握享受各种救助待遇情况,防止出现重复救助,浪费救助资源现象。
  (三)贫困人群种类及贫困种类。
  分类调查孤寡、智力不健全人员、因残致贫、因病致贫、因子女就学致贫等情况,并分别统计低于国家相对贫困线(924元)人口数、绝对贫困线(668元)人口数、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线人数和所占比例,拟定不同保障档次和标准。
  二、调查测算方法
  本次调查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要组成专门的调查组,根据我市的保障标准及条件,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填写有关普查登记表,统一按区划、顺序编号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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