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施阶段(7月11日至9月10日)。本阶段主要任务:
1、向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及报请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问题。
2、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3、筹备召开全市启动农村低保工作动员大会,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4、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规范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填报档卡表册,建档立卷等工作。
5、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筹集落实好区县政府所负担的资金,向低保对象发放保障资金。
6、有关部门要开展巡回指导。
7、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本阶段主要任务:
1、制定下发全市农村低保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标准应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善;宣传活动是否深入;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地方匹配资金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工作经费是否解决;自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内容。
2、部署区县自查工作。
3、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4、总结上报。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建制工作,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区县实际制定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出台政策、推进实施的每个主要工作环节,都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低保对象评定的标准、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同时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注重挖掘和培养工作典型,对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和表扬,增进社会各界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关注与了解,为开展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统计和通报、定期抽查和核查、资金管理等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低保工作信息平台,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使农村低保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