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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37件法规的决定(2006)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第(四)项。

  2、删除第十八条。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服务企业或者擅自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条。

  2、删除第二十条。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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