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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37件法规的决定(2006)


  (十三)出售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其他物品和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非法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五)项。

  2、删除第十条。

  3、第二十二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3、删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

  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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