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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2005]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在新乡发展迅速,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部分乡镇经济和农民致富的渠道,但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畜健康,促进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乡市政府新政办〔2005〕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5年-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限期治理范围
  辖区内所有2004年底前已投入使用而未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的认定(以常年存栏数计)。国家标准:根据2001年12月28日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对集约化养殖场的规模确定。猪:5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20000只以上;成年奶牛:200头以上;肉牛:400只以上。省局标准:根据豫环然〔2003〕17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牛:50头以上。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限期治理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2005年-2010年,在上述限期治理范围内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标准。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限期治理技术要求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HJ/H81-2001)中的规定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后畜禽污水其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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