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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5]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快我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步伐,特制订《新乡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乡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基本情况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我市年产值和补偿倍数基本情况如下:
  (一)年产值情况
  新乡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下发《关于对国家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决定》(新政〔1992〕42号),要求各个县(市)、区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五统一”文件中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2004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浑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及部、省有关指示,我市对年产值标准进行调整,在以往年产值基础上,参考市场价格,大体在700―1600元/亩之间。目前,各地执行的基本上都是这一年产值标准。
  (二)补偿倍数情况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设区的市近郊区按8―10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7―9倍补偿,其他地方按6―8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为平均年产值的4―5倍,人均耕地0.5―1亩的,为6―9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为10―12倍,在特殊情况下,每亩最高不超过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进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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