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是省政府提出的一项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省环保局在今年的工作中提出加强农村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下发了《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建设基本要求》(指导意见)。新乡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是今后广大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2005―2010年,各县(市)、区都要创建一批农村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和生态环境好的省级生态文明村。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学习《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建设基本要求》,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1.《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建设基本要求》
2.新乡市2006年―2010年计划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名单
附件1
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建设基本要求
(指导意见)
1999年11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47〕号)指出:
“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的环境整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各地环境保护应结合本地特点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开展以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农村能源建设、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农业有机肥废物处理、村容镇貌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优美村镇的创建工作。严禁向公路两侧和水网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等固体废弃物,严禁在公路两侧乱挖砂土和开山取石。……,防止国家强制关停或淘汰的“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防止落后设施和工艺向村镇转移。”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把农村生态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特别是生态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尤其要加强生态保护的机构和能力建设”。“凡1999年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于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环境规划,结合城镇改造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根据国家对农村环境整治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申报生态文明村,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