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2005年12月份在册财政全供事业人员和统发工资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③财政应负担的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按国家政策规定编列,并附文件依据及人员花名册。
④财政全供单位在职人员年终奖励一个月工资,按以下要求编列:
A.编列对象为2005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
B.编列标准为本人2005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机关公务员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人员为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部分两项之和。
⑤财政全供单位部分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1~2个月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按国发[1982]62号规定(即参加革命工作在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年增发2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增发1.5个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增发1个月工资)计算编列。
⑥省级文明单位增发的一个月工资,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和2005年12月份单位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单位须提供文明单位依据)。
⑦其他情况
――供销社在职人员,按市编委新编[2001]2号文件核定的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按2005年12月份实有在册财政全供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农科所在职的科研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会议记要2003年第72期《关于解决市农科所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按2005年12月份在册财政供给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市文化宫及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按市政府纪要执行。1997年市政府第十一期会议纪要规定,“对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按规定退休后,财政负担其工资总额的40%;对市场管理费开支负担的40%,财政暂垫付解决”。1999年市政府第四十八期会议纪要规定,“市文化宫以1998年实有人数到龄退休后,财政负担其工资总额的85%”。
――市传染病医院在职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不含地方补贴)的50%编列;离退休人员工资按退休金的60%编列;市康复医院(按摩医院)的人员补贴按照人员工资总额的70%编列。
――各县(市)区社保机构上划人员经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执行标准编列。
――2005年由排污费开支的全供事业人员按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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