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缔拆除阶段(12月1日至20日)
各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对违章占压输油管道建筑物(附统计表),由辖区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进行拆除和搬迁,对辖区土炼油炉进行集中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至30日)
市拆除违章占压输油管道建筑物和非法土炼油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由市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逐单位进行验收,对工作措施得力,拆除取缔到位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到期未完成任务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石油管道的安全关系着国家能源安全。违章占压输油管道的建筑物不仅对管道造成安全隐患,而且极易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群死群伤重大恶性事件。非法土炼油炉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不但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威胁着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为打孔盗油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各有关县(市)、区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切实重视,集中精力搞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要求,高质量的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对附表中所列辖区的违章建筑物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要求,依法拆除,做到远离输油管线中心线两侧五米。对非法土炼油炉,拆除设施后要达到恢复土地原貌。此次集中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小土炼油炉明确专人负责,并拍照,由辖区乡(镇)长签字后一并存档。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其执法职能,对妨碍专项行动的人员要按照《
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国土部门对违章占压输油管道建筑物依法进行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经营的土炼油炉要依法予以重罚取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认真查处;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予以关闭;监察部门对工作不力的给予责任追究,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集中治理阶段实行阶段报告制度,12月1日、12月10日、12月20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市输油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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