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部门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交通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五)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供水、供电、邮电、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市三防指挥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三)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第二十八条 雷暴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