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石、水文监测、地质监测以及其他设施。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上放牧、挖掘护岸护坡以及铲草皮。
第十一条 在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挖沟、挖鱼塘以及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对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三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的)是防汛专用公路。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及参与防汛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需要使用防汛公路的,应当征得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同意。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顶,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和管理车辆除外。
第十四条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的调度运行,由大堤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涵闸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照规程操作运行。防汛期间,芦苞水闸、西南水闸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越权指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省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执行。
第十五条 芦苞涌(含白泥河)、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其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芦苞涌、西南涌河床及滩地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围塘养殖、设置阻水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北江大堤工程建设维修、管理和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和受益地区城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北江大堤受益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