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
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2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北京市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就此类案件在审理中的一些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二○○七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
案件座谈会纪要
2007年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北京市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市三级法院负责民事、商事审判的主管院长、庭长参加了座谈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朱江副院长在部署下半年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任务中,强调处理好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以个人购房贷款的名义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与会人员对高院民二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就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形成的调研报告和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就有关此类案件的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责任承担及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统一了认识,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查明开发商以使用贷款为目的、以其他个人名义贷款,由自己作为担保人,并将贷款用于本企业经营的,开发商应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上述行为属于借款人、担保人(开发商)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不影响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的效力,在审理中应认定贷款合同有效。
2、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贷款合同。如其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贷款合同的权利,在审理中仍应认定贷款合同有效。
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