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濒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达津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里规划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
  (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